梅州市市场监督局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4-04-26 / 来源: / 阅读量: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低铁石英砂的方法及酸洗提纯装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田某明于2015年10月14日获得专利号为ZL201310279400.6,名称为“硫铁矿型石英岩制备光伏玻璃用低铁石英砂的方法及酸洗提纯装置”发明专利权。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19年12月26日,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广东汇某基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害上述专利权利要求4,向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因国内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公共卫生安全事件,考虑到请求人在湖北武汉,不便现场参与审理等情况,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止处理通知书》,自1月31日起中止本案的处理,后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应急情况已经降级,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恢复处理通知书》,自2020年6月30日起恢复对案件的处理。
因本案的涉案装置是被请求人向徐州某研究所购得,在口头审理前,徐州某研究所向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本案处理,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列为本案第三人参与审理。
由于案情复杂,且涉及大型化工装置的多项专业技术特征,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本案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出具了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认定涉案装置缺少权利要求4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涉案装置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
2020年8月5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被请求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技术调查人员均到场参加。2020年8月13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驳回请求人的各项请求。请求人不服,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被诉裁决,后请求人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案情复杂,涉及大型化工装置,勘验和技术比对难度较大,办案机关引入技术调查人员,提高了专利侵权判定的专业性、权威性,同时,本案是广东省搭建覆盖全省的专利侵权判定技术支撑机制以来第一宗引入技术调查人员的案件,为全省作了一个很好的尝试。本案应当事人请求,将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参与审理和答辩,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经行政诉讼检验,被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充分体现了专利行政裁决的公平与公正。